第三節:幕職州縣官在官僚體系中的角色
顧炎武《日知錄》所云:
黃氏日抄,讀韓文公贈張功曹詩云,判司卑官不堪說,未免捶楚 塵埃間。然則唐之判司簿尉類然與?然唐人之待卑官雖嚴,而卑 官猶得以自申其法。如劉仁軌為陳倉尉,擅殺折衝都尉魯寧是 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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顧炎武眼中唐代判司簿尉等幕職州縣官,雖為卑官,但猶得其法。至於 北宋幕職州縣官,其職能與自主性,亦恐較唐朝小;常出現位卑責重,
任事困難之貌。至於諸多地方政策的執行,除需服從上級長官,亦需與 下層胥吏妥協,方能完成,底下則針對幕職州縣官在北宋官僚體系中所 扮演的角色作討論。
一、 幕職州縣官與長吏、同僚間的關係
地方權力運作中,幕職州縣官需面對上級知州、知縣;試圖藉由相 關資料,來釐清幕職州縣官與上級長官及同僚之間的往來。
(一)面對上層長官的態度
幕職官為地方長官的佐官,在面對上層長官之態度,通常是既衝突
222《長編》,卷二百九十八,神宗元豐二年六月甲辰,頁 7254。
223(明)顧炎武,《日知錄》,卷二十九,〈職官受杖〉,頁 829 。
,又需要相互合作之對立關係,面對諸多型態,筆者則以四部份來論述:
(1)舉發上級之不法行為
據《長編》所載:「乙巳,太子中舍胡德沖棄市,坐通判延州隱沒 官錢一百八十萬,為錄事參軍段從革所發故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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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如楊澈於擔任青 州司戶參軍期間,因知州張全操多不法,澈鞫獄平允,無所阿畏,太祖 知其名,召試禁中,改著作佐郎,出知渠州。225
藉由上述兩個案例,獲 知宋初不少幕職州縣官,並非一味聽從上級意見,反而針對上級通判等 長官之不法情況,加以披露與揭發;相關案例裡,更不乏幕職州縣官因 舉後,取而代之的情形。226
至於當地方官觸法時,若能自首者,則可減免其罪,其規定為:
殿中侍御史曹定,言諸州長吏有罪,恐為人所訴,即投牒自首,
雖情狀至重,亦以例免,請行條約。詔自今知州、通判、幕職官、
使臣等首罪,如實未彰露,則以狀報轉運司,雖格當原,亦書於 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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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值得關注的是:幕職州縣官績效考核,掌握在上層知州、知縣之手,
倘若欲順利升遷,是需要與上級長官相互妥協的。
若兩者處於對立狀態,難免不會造成上級長官亂書考績,導致展磨 勘等問題的發生;幕職州縣官面對上層長官的心情,頗為複雜,兩者之 間在治理州郡事務上相互合作,但私下內心又懼怕不法之事,被對方向 更上級單位(轉運司)舉發,彼此間皆存有防範之心,與不信任之感。
224《長編》,卷十五,太祖開寶七年二月乙巳,頁 318。
225《宋史》,卷二百九十六,列傳五十五,〈楊澈〉,頁 9869-9870:「建隆初,舉進 士,時竇儀典貢部,謂澈文詞敏速,可當書檄之任。調補河內主簿,再遷青州司戶參 軍。知州張全操多不法,澈鞫獄平允,無所阿畏。太祖知其名,召試禁中,改著作佐 郎,出知渠州。」
226《宋史》,卷二百七十八,列傳第三十七,〈雷有終〉,頁 9455:「雷有終字道成,
幼聰敏,以蔭補漢州司戶參軍。時侯陟典選,木彊難犯,選人聽署於庭,無敢譁者。
有終獨抗言,願為大郡治獄掾,陟叱之曰:『年未三十,安可任此官?』有終不為沮。
署萊蕪尉。知監、左拾遺劉祺以有終年少,頗易之,有終發其姦贓,祺坐罪杖流海島,
以有終代知監事。」
227《長編》,卷八十二,真宗大中祥符七年三月戊戌,頁 1868。
(2)因判案不同,產生嫌隙
幕職州縣官雖幫助地方長官處理諸多瑣事,但史書裡不乏有幕職官 與上級知州不合之例,如太宗朝同州觀察推官錢若水,與知州不合,由 於知州本身個性偏激,決事不當,身為節度推官者數度與知州爭執,終 不能得,知州之奏案反被朝廷、上司封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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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司法判案上,更有司法參軍,與郡守執法有所出入的情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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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少幕職州縣官,再發生與上級長官意見相左時,會選擇率然棄官之例,230
相對之下,史書中不乏有幕職州縣官,因能力過好,反遭上級妒忌,誣告之例,如主簿兼縣令黃固,素為吏民所愛信,儂智高之亂時,偵知 賊情,募海上無賴少年,得數千人,泝流而下,夜趨盜賊,但整體事件 裡,卻引起通判孟造不滿,進而誣陷黃固貪贓犯罪,導盡忠職守者,反 遭停職之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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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共同合作治理地方
但若遇到重大事件及自然災害發生時,幕職州縣官與長官間的對立
228《長編》,卷三十一,太宗淳化元年十月乙巳,頁 705:「冬十月乙巳,以同州觀 察推官錢若水為祕書丞、直史館。若水,文敏之子也。初佐同州,知州性褊急,數以 匈臆決事不當,若水固爭不能得,輒曰:『當賠俸贖銅耳。』已而奏案果為朝廷及上 司所駁,州官皆以贖論,知州媿謝,然終不改,前後如此數矣。」
229《宋史》,卷三百一十,列傳第六十九,〈李承之〉,頁 10177 -10178:「承之字奉 世,性嚴重,有忠節。從兄柬之將仕以官,辭不受,而中進士第,調明州司法參軍。
郡守任情骫法,人莫敢忤,承之獨毅然力爭之。守怒曰:「曹掾敢如是邪?」承之曰:
『事始至,公自為之則已,既下有司,則當循三尺之法矣。』守憚其言。」
230《全宋詩》,卷一0一六,黃庭堅三八,〈濂溪詩并序〉,頁 11589:「舂陵周茂叔,
人品甚高,胸中灑落,如光風霽月。好讀書,雅意林壑,初不為人窘束世故。權輿仕 籍,不卑小官,職思其憂。論法常欲與民,決訟得情而不喜。其為少吏,在江湖郡縣 蓋十五年,所至輒可傳。任司理參軍,轉運使以權利變其獄,茂叔爭之不能得,投告 身欲去,使者斂手聽之。」
231《宋史》,卷四百四十二,列傳第二百一,文苑四,〈穆修〉,頁 13069 :「穆脩 字伯長,鄆州人。幼嗜學,不事章句。真宗東封,詔舉齊、魯經行之士,脩預選,賜 進士出身,調泰州司理參軍。負才,與眾齟齬,通判忌之,使人誣告其罪,貶池州。」
又有主簿被是通判誣陷的案例,如《涑水記聞》,卷十三,〈黃固救廣州〉,頁 267-268:
「儂智高圍廣州既久,城中窘急,而賊亦疲乏,又不習水戰,常懼海賊來抄其寶貨。
東莞縣主簿兼令黃固素為吏民所愛信,偵知賊情,乃募海上無賴少年,得數千人,船 百餘艘,泝流而下,夜趨廣州城,鼓譟而進,賊大驚,即時遁去。廣州命固率所募之 眾泝流追之,而賊棄船自他路去,追之不及。會通判孟造素不悅固,乃按固所率舟中 之民私載鹽眾於上流販賣,及縣中官錢有出入不明者,攝固下獄治之,誣以贓罪,固 竟坐停任。」
則會較為緩衝,史書裡多記載著災害發生時,幕職州縣官與長官共同協 商救災等情形,如:
召試祕閣,授潁州團練推官。晏殊為守,一以事諉之。民稅舊輸 陳、蔡,轉運使又 欲覆折緡錢,且多取之。亢言:「民之移輸,
勞費已甚。方仍歲水旱,又從而加取,無乃不可乎?」遂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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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旱災發生之際,更有主簿與郡守相互合作,合力捕蝗之例。233
綜觀 上述兩例,獲知幕職州縣官與上級的合作關係,多出現於特殊事件之際,但在平日或司法判決上,則較容易發生兩者對立的情況。
(4)官官相護、欺侮百姓
北宋曾鞏所載〈禿禿記〉所載:
秃秃,髙密孫齊兒也。齊眀法,得嘉州司法。先娶杜氏,留髙密。
更紿娶周氏,與抵蜀。罷歸,周氏恚齊紿,告縣;齊貲謝,得釋。
授歙州休寧縣尉,與杜氏俱迎之官;……代受撫州司法,歸間周 氏不復見,使人竊取其所產子,合杜氏、陳氏載之,撫州,明道 二年正月至。是月,周氏亦與其弟來,欲入據其署;吏遮以吿 齊。……周氏訴於江西轉運使,不聴。久之,以布衣書里姓聨訴 事,行道上乞食;蕭貫守饒州,馳告貫。……貫受不拒,轉運使 始遣吏祝應言為覆;周氏引産子為據。齊懼子見事得,即送匿旁 方政舍;又懼,則收以歸,搤其咽,不死;陳氏從旁引兒足倒持 之,抑其首甕水中,乃死秃禿也。……慶曆三年十月二十二日,
司法張彦慱,改作寢廬,治地得坎中死兒,驗問知状者;小吏熊 簡對如此。又召鄧旺詰之,合獄辭;留州者皆是,惟殺禿秃狀盖 不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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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2《宋史》,卷三百一十七,列傳七十六,〈邵亢〉,頁 10335- 10336。
233《宋史》,卷三百四十四,列傳第一百三,〈孫覺〉,頁 10925:「孫覺字莘老,高 郵人。……登進士第,調合肥主簿。歲旱,州課民捕蝗輸之官,覺言:『民方艱食,
難督以威。若以米易之,必盡力,是為除害而享利也。』守悅,推其說下之他縣。」
234(宋)曾鞏,〈秃秃記〉,《元豐類稿》(四庫全書),卷十七,頁 4-5。
透過該案例除看到宋人溺嬰之事外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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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可由案例中看到周氏為爭取禿 禿的監護權,到處訴訟;未料轉運使未聽周氏之言,憤而使周氏將事件 向饒州官府告發,事後,饒州官府即派遣胥吏祝應言,前往瞭解案情,未料孫齊因心生恐懼,聯合其妾將禿禿匿於旁方政舍,不幸溺斃之例。
反觀在整體事件裡,卻看到地方官吃案、禿禿之父孫齊,在虐殺其子後,
並未受到任何的懲處。整件事件值到慶曆三年司法參軍張彥博整修廬舍 時,意外發現禿禿屍體,才讓整體事件得以復知。
哲宗朝地方幕職州縣官,與牙伶勾結圖利的情況更為嚴重,如長編 所載「諸縣令佐亦以撫字百姓,而計算息錢,均與牙儈分利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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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 又有王安禮向在青州,縱恣不法,節度推官倪直侯者,助紂為虐之例。237
(二)與同僚間的關係
儘管幕職州縣官為一泛稱,亦有所謂的權力高低之別,彼此之間的 相處,會有相互衝突或彼此合作的情況,分述如後:
(1) 舉發不法
縱然大宋律令規定,州縣長官犯罪,僚佐有糾舉、上報之責,但不 少記載裡,卻出現縣令坐贓,下級主簿可而代之的現象;可見縣令與主 簿之間的關係,某種程度是有所矛盾與衝突。如《宋史》所載,欒崇吉 在臨淄主簿期間,因該縣縣令坐贓,進而取而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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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勾心鬥角或相互告發
235盧建榮,〈唐宋時期社會對兒童的態度〉,收錄於九十二年度第十二屆歷史研習營,《日
235盧建榮,〈唐宋時期社會對兒童的態度〉,收錄於九十二年度第十二屆歷史研習營,《日